标: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卷烟厂职工通勤车租赁项目招标
本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卷烟厂职工通勤车租赁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 570.66 万元,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卷烟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规模:本招标项目已由招标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卷烟厂,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001 襄阳卷烟厂职工通勤车租赁)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2.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1.3 参加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破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状态,有非法经营、、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2 特殊要求:投标人的自有大巴车辆(≥45座)台数不得低于 10 台。关于自有车辆定义为:机动车登记证所示机动车所有人为投标人,投标人须提供自有车辆的权属证明,具体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等有效证明文件,所有文件须提供完整清晰扫描件,并保证已为车辆购买法定必要保险项目。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年检年审工作。投标人提供的自有车辆均须提供完整机动车登记证书(含第 1、2、3、4 页等完整登记、过户、抵押页面)、保险保单等资料扫描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自有车辆均为此定义)。3.1 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 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3.2 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获取时间:从 2022 年 12 月 14 日 08 时 30 分到 2022 年 12 月 20 日 16 时 30 分获取方式: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购买招标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本招标项目已由招标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卷烟厂,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2.2 具体采购内容:提供襄阳卷烟厂职工通勤及市内短途或市外长途临时用车服务,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1.2.3 预计年采购金额 570.66 万元(含税),职工通勤预计 1.7万趟/年,本项目标包均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按实际下达的订单为准,据实结算。1.3 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三个采购年度(合同生效时起算),每年组织对通勤车服务进行年度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1.4 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襄阳卷烟厂;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襄阳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1.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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