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骗现用于挥霍罪怎么判刑?

未分类 09-26 阅读:94 评论:0

  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十堰市押运公司保安徐某从郑某一辆黑色奇瑞牌轿车。后经与被告人马某合谋,二被告人于2009年4月17日,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韩某,骗得现金2。4万元用于挥霍。此后,二被告人又以同样方法,先后从王某、全某处租得汽车,抵押给被害人韩某和赵某,共得现金4万元。2009年6月14日,被告人马某又单独作案,以同样方法从赵某处骗得现金2万元。

  此外,被告人徐某还曾冒充押运公司办公室人员,以对外招待为名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得香烟、白酒和鞭炮,共价值36万余元,用于挥霍。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马某的亲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将抵押车辆分别还给车主,被告人徐某的赃款已被挥霍无法追还。

  二被告人被以罪提起公诉。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徐某金额巨大,马某在犯罪中起作用较小,且积极退还赃款。最终,法院以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5000元。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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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十堰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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