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斗气车”2名出租车司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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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湖北十堰某路段发生一起因两名出租车司机恶意别车、超速行驶引发的五车相撞事故,

  。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钟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敲响警钟。

  2024年10月,被告人钟某驾驶出租车在十堰某路段掉头时与驾驶出租车的汪某相遇,钟某认为汪某与其抢行遂心生不满,后在行驶中钟某多次采取别车的方式阻止汪某超越其车辆。汪某随即加速追赶,后经过十堰某路段时,钟某车速为92km/h向前行驶,汪某在明知前方路段左侧有金属隔离护栏,右侧路边停满车辆的条件下仍然将车速提至95km/h,并从钟某右侧车道超车,钟某见状遂在前方同车道有车辆掉头,右侧车道有车辆遇人行横道正在减速状况下,仍向右侧变道继续阻止汪某超车,至两车发生碰撞,汪某驾驶的小轿车失控,先是追尾前方正常行驶的小客车后,又继续向前滑行撞上路边停放的两辆小轿车。该事故造成汪某受伤,五车受损。后经过十堰大队认定,钟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钟某、汪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钟某追逐竞驶,具有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km/h,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被告人汪某追逐竞驶,具有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km/h的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规定,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近年来,“斗气车”“别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屡见不鲜。2024年上海高架“7分钟别车案”、2023年广州“宝马出租车相撞案”等均因类似行为引发严重后果。

  本案中,钟某与汪某作为营运车辆驾驶员,本应承担更高安全责任,但其因个人情绪实施危险驾驶,主观恶性明显。事故导致两人受伤及五车受损,虽未达“交通肇事罪”中“重大伤亡”标准,但严重扰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汪某、钟某在事故后主动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认罪认罚,可以适当从轻处罚。钟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汪某负次要责任,判处钟某实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同时通过此判决强化警示作用。

  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应严守交通法规,摒弃“路怒”情绪,杜绝超速、别车等危险行为;营运车辆从业者更需强化职业操守,以乘客和公众安全为首任;公众若遭遇恶意别车,应立即报警并提供行车记录仪证据,协助部门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两名被告人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驾驶员的警示。茅箭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为人民群众平安出行筑牢法治防线。

标签:十堰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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