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一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网友炸锅了!你家停车方便吗
随后,记者在一名业主的带领下来到该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只见车库入口旁贴着一张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
大致内容为,将对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公司”)住宅、商业用房和车库等财产采用商业销售方式处置,而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所有权、使用权为亿科公司享有,属于破产财产。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根据市场销售价格予以转让,所得转让费属于亿科公司破产财产,依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人。
同时,告示还要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除已订立车位转让协议的业主外,临时停放车辆一律迁出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费可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申办;小区业主对车位使用权转让享有优先受让权,需受让车位的业主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亿科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逾期与签订者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9日。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他表示,如果需要租赁车位的业主,今后可以向车位新的产权人来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十价工服【2018】85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含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于停放在有产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停车库(位)上,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
小编在网上查询发现,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并非个例。全国各地基本都有地下车位只卖不租或多卖少租的现象。但是,随着各个小区入住率增加,业主停车矛盾也在逐渐凸显,并且有可能影响到正常的通行和管理。所以,小区停车矛盾到底应该怎么解决?针对这个问题,山东省已经有了解决方案。
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租售车库(位)。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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