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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及大连、青岛、宁波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一、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2012年度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与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抄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二、承担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从通过我部海水贝类产品检验能力验证的质检机构中选择确定(具体名录见附件1)。
三、各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计划见附件2,检验方法及限量值见附件3。每季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工作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数据报相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四、本年度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参照《2011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农渔发〔2011〕8号附件1,下称《划型工作要求》)执行,不再重复印发。
五、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划型工作要求》的规定,根据质检机构提供的数据,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并分别于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每季度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进展情况、生产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和划型工作季度总结报送至我部渔业局,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六、按照《划型工作要求》已确定类型的海水贝类生产区域不再列入2012年度划型区域范围。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定期对该类区域海水贝类产品开展卫生监测。根据定期监测结果,生产区域类型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自行调整。
七、水科院质标中心应对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每季度划型工作总结和质检机构提供的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于8月10日、10月10日和2013年1月底前形成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八、工作经费我部将另文下达。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及计划单列市、质检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工作。
2011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划型文件附件1.xls2012年贝类残留监控计划.xls2012年农渔发[2012]10号.CEB荆州矮马全国租赁业务业务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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