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必惩!荆门开出首张罚单!
日前我市某单位与某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准备从荆门市政务中心前往京山市某企业驻地。租用车辆驶入二广高速荆门段入口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总队三支队荆门大队的例行检查拦停。“行驶证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所有人是个人而非租赁企业。”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异常后,将车辆查扣并移交。
经调查,涉事车辆所属的荆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将私人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
车辆租赁企业通过出租非营运车辆来规避营运车辆保险费用、降低税费支出,进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这种做法可能引发法律制裁、巨额赔偿等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及企业信誉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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