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设骗局欺诈消费者
我们是湖北省随州市及孝感市的农民,在星航物流公司购买了七台车辆,却被骗得倾家荡产身无分文。农民毫无缚鸡之力,不知找谁可以能为自己伸张正义,才选择用此方式将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的呈现,希望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审阅我们的材料,为我们讨个公道。
2006年,我们十户农民在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航公司,属个体汽车经销商)共计购买了七台车辆,品牌型号为重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岩牌CQ5463CLXYTSG420重型货车,车牌号码分别为鄂S06053、鄂S06165鄂S06192鄂S06280鄂S06222鄂S06229鄂S06171。另有三台车已经被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扣押,主要是因为该批车辆为不合格产品。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对武汉红岩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对随州市星航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执行,在法院审理中,后因案值过大,涉嫌犯罪,于2008年1月4日向随州市公安局移交。
2006年,我们10户分别与随州星航公司以按揭的方式商定购车事宜,初期没有发现异样,星航公司与我们签定了“购车协议”,车辆所有权为我们购车人个人,购车款项均由我们自行承担,于是我们每户分别向星航公司支付了现金十几万元的购车首付款,同时我们各自找担保人向随州市信用联社(星航公司先联系的定点单位)申请抵押担保,3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都分别获得了审批。款都直接划到星航公司的帐户上。由于车价非常高,卖给我们的车辆价格都在55万到58万,交的首付款和不够的部分,星航公司又要我们每辆购车人向星航公司出据了欠款条(星航公司自制的借支条),欠款条从15万到18.6万不等。
星航公司在收到我们的钱后,不是以诚信公平公正守法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以欺诈行为,主观故意非法制假、掺假,以假充真,以小充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择手段地蒙骗坑害消费者,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致使我们十户农民家庭倾家荡产,债务累累!
第一、主观故意突出。2006年4月28日随州市星航公司与武汉红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购买红岩牌CQ5463CLXYSG420型仓棚式载货车100辆,单价为30.4万。总金额3040万元。2006年4月29日,随州市星航公司先是口头要求,后又以书面承诺函形式,要求供方(武汉红岩)将国家发改委公告规定的发动机型号WD615.46(360马力)更换为WD615.50(280马力),并要求供方提供发动机空白标牌,同时承诺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星航公司承担。
第二、制假掺假明显。星航公司负责人(总老板)许厚胜安排其公司业务员王以旭将空白标牌专门找人打印成假WD615.46(360马力)型发动机标牌,同时许厚胜安排王以旭在星航公司院落内将该批车原发动机上WD615.50(280马力)型标牌拆下,再安装WD615.46(360马力)型发动机标牌。
第三、蒙骗车管所等办证机关。该批车辆因属非标车,不是国家标车,即伪劣产品,在办证机关是办不到手续的,在制假发动机标牌之后,又非法进行光盘改码,将每台车的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文件上更改代码,以达到办理汽车上牌和发放各类证照等手续的目的。
第四、蒙骗欺诈消费者,。随州市星航公司设骗局,耍花招在有计划、有预谋进行制假掺假非法牟取暴利同时,还有步骤的对消费者实施了一系列的手法,以防一旦事情败露。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可不承认其销售行为,而是租赁行为,但星航公司无论怎样耍花招,都改变不了事实。随州市星航公司对该批车辆的购车人分别以各种不同的手法进行合同等欺诈行为。以达到许厚胜不可告人的目的。即说是他自己的车,一是可偷税漏税,二是事情败露后可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购车人受蒙骗遭损失还追究不了他的责任。
农民张华兵在购买许厚胜的车辆时,首付是8万元,第一次以个人名义30万元(车辆没有给他而是给了别人)后,无奈之下又找亲戚刘勇为他的购车顶名30万,向公司打欠条18.6万,共计86.6万。张华兵在2006年3月4日就开始交购车首付款,到2006年7月车辆还没有找落。2006年7月底,张华兵和张仔牛急着要车时,许厚胜以未批、资金未到位为由,要求他们先签租赁协议,而此协议是临时的,在他们不签协议的时候,许厚胜说星航公司给你们写个承诺书,如果银行资金到位,此租赁合同则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张华兵签署了租赁合同,而最后星航公司却没有遵守承诺,视张华兵为租车,而不是买卖车辆的行为。
张仔牛在购买许厚胜的车辆时,首付是11万,30万,打欠条公司14.9万,共计55.9万。刚开始张仔牛与星航公司谈价的时候,许厚胜说不超过45万,后来,星航公司以尚未批下为由,以蒙骗的手段要张仔牛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银行的户主是张仔牛,买车的车主应当是张仔牛,现在车辆的户主却变成了星航公司,车辆的拥有权被星航运输有限公司所夺去,星航公司采取蒙骗的手段与张仔牛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却以不合格的车辆给他,造成车辆几乎报废的重大事故。从2006年底,张仔牛将此车辆修复至今,星航有限公司同意换车却始终没有履行其承诺,致使张仔牛无力偿还银行,近二年没有分文收入,因车造成的费用多达五万左右,其损失无法计算,让人苦不堪言。
我们这些受害人于2008年10月28日向随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报案。经济侦查支队与2009年1月8日以随州市星航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正式立案侦查,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据支队领导说,此案因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改制,侦察受阻,此案被搁置。我们认为星航公司制假掺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明显的欺诈行为,纯属主观故意,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条等相关的规定,已构成刑事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并追究星航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我们受害人恳请领导侦察此案,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维护一方平安,还我们一个公道,责令随州星航公司退还我们的购车款以及对我们所到成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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