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一小区车位租金235元月3年起租卖价高达10万要不要买?
恩施某小区车位单次停放30封顶、要是里面住户天天停的线元、而且还要三年起租,要是买的线万不等;
对于这样的租和买的价位,小区部分居民都觉得过高,还和外地发达城市做了比较,发达城市动辄十万均价的房子,地下停车费每月都只要250元,而地上则只有一百多块钱,而且还没有所谓的管理费;还有我不能理解的是,恩施人均收入两三千块钱,但是一个车位就要卖到8-10万,不知道恩施其他土豪怎么想,我是觉得比较贵。我的个人建议是,自住小区价格合理能买还是买一个,投资房产考虑后续转手问题,可以不要买。遇到车位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开发商就是为了获利而出售的车位时也可以考虑不买。不过,小汽车一直在逐年上升,但车位的增速没有赶上汽车的增速,近些年的新小区还好,配建还算合理;但是州城的更多老小区,根本没有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已经很饱和,违停现象太普遍了;像我几个朋友住的就是老小区,下班之后在小区兜兜转转半小时还不一定有位置;像州城的老小区,如果你是考虑入手二手房,可以去小区停车场看看,了解一下现有车辆情况,车位紧张如果能买到车位一定要买,如果大量车位空置则考虑租用就可以。
总之,我个人建议是价格合理,能买就买,毕竟车是越来越多的,但车位是死的;想想下雨冰雹天,你的爱车能有个家那还是不错的。
购买专属地下车位,既能轻松解决停车难问题,还可选择租赁给本小区业主或租住户。有车位的配套,更利于住宅的转售和增值。
不是,地下空间是指属于地表以下,主要针对建筑方面来说的一个名词,它的范围很广,停车位、车库是其中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湖北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恩施州3号令)、《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恩施州住建7号文)、《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措施》(恩施州9号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第一次见诸于法律,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划分为 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和 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并在《解释》第2条规定了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具体界定标准,以此认定车位等特定空间是否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在《解释》第6条对《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进行补充规定,即将不符合规划的占用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规定为 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业主共有。
不存在突然租售,周边武汉、宜昌、重庆等多数城市都早已开始租售车位,随着恩施州3号令、恩施州住建7号文,以及最新的恩施州9号文的出台,趋势所在。如今城市车位趋势紧张,车位有时比房子更刚需。购买专属地下车位,既能轻松解决停车难问题,还可选择对外出租,获取额外回报。有车位的配套,更利于住宅的转售和增值。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面积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要求,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和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一)业主共有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经规划批准有封闭的维护结构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除外)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配置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由业主大会决定将车位交由业主使用的方式,相关收益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人防停车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建设单位应用红色标注或划定范围,按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但须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产权停车位。建筑区划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
(四)机械式停车位。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得销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租金扣除必要费用后由投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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