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了!天门一男子竟冒用他人证件干这事骗得近20万!被法院判刑
黄、蒋二人来到荆门,与租车公司签完合同后,蒋某驾驶租来的小轿车返回天门,途中,被租车公司追回。二人猜测,
次日,黄某在朋友的二手车行见到一套“刘某”抵押在此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发现蒋某与“刘某”长得很像,便产生了让蒋某冒用“刘某”的名义租车的想法,遂向朋友借用这套证件。
黄某与蒋某商议,由蒋某使用“刘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冒充“刘某”去租车。蒋某来到湖南省华容县某汽车服务公司,顺利租赁了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将车开回天门交给黄某,黄某将该车质押给他人。
黄某化名“于鹏”,用伪造的证件在武汉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雪佛兰牌小轿车,并将该车以10万元质押给李某。一个月后,因“于鹏”未按时交纳租金,又失联,该公司通过车载GPS在天门市某镇找到该车并报警,案发。
然而,由于黄某已将赃款偿还债务和挥霍,无还款能力,质押的车辆又被依法追回退还被害人,质押权人蒙受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黄某本来就不是一个省事的主。2014年11月13日,黄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天门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上述犯罪。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近年来,这类租车案件屡见不鲜。行为人的手段相似,即先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再隐瞒车辆的真实来源,冒充车主、使用伪造的相关证件,以车辆做抵向债权人借款,导致汽车租赁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受损。
但是,此类案件也并非不能防范,犯罪得逞多与汽车租赁公司和债权人的疏忽和轻信有关,如果在出租车辆或出借钱款时,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多一份警惕,就可以避免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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