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收费行为,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严格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决策等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步价为6元,起步里程1.5公里(含1.5公里),1.5公里以后每公里租价为1.80元。8公里以后每公里租价增加30%,即8公里以后每公里租价为2.34元。租价计量单位为0.2公里,不足0.2公里按0.2公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