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核心征地拆迁!大武汉加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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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四届六次会议第20210374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坤厚里地块、三德里片项目内容

  该地块在一元路片项目征收范围内,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09亩,征收总户数约2276户,总建筑面积约12.86万方,征收实施单位为一元街道、四唯街道。

  业主单位为市土储,预计总投资约50.34亿元,已于2020年11月20日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并启动征收工作。

  该项目总户数848户,建筑面积约4.2万方。腾退实施单位为车站街道,腾退实施主体为江岸区国资公司。

  现保元里、少儿图书馆、汉润里、三德里片项目拟启动征收工作,总户数约3653户,建筑面积约24.04万方。其中,原国资五片腾退户数约2485户,建筑面积约15.83万方),扩大部分(海寿里、昌年里及周边区域等,已列入2020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户数约1168户,建筑面积约8.21万方。

  征收实施单位为车站街道、一元街道、大智街道。业主单位为武旅体集团,项目资金由武旅体集团通过国开行进行融资。我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将协调武旅体集团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我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将配合区国资公司、相关街道及公司共同研究项目个性化,重难点问题,加快推进项目腾退工作。同时,进一步对接武旅体集团签订委托协议,待征收计划下达后,加紧协调区规划分局办理规划意见,尽快公示征收补偿方案。

  关于武东中路(武东路—青化路)道路排水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安置地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

  1、征求意见期间,请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真填写征求意见表,经本人签字后提交至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2、征求意见期满后,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一、征收范围:江夏区纸坊街中粮片区位于江夏区纸坊街,东临文化大道,西临古驿道,北临谭鑫培路。占地面积约149.98亩。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超过400元/平方米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3.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腾退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并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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