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被撞车主索赔“贬值”损失!仙桃法院判了……
2021年7月,王某驾驶的豪车被刘某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豪车送去维修,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维修费用。但王某认为,豪车的安全性能、价值无法恢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的状态,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刘某赔偿3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
仙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倡导的“损失填平”原则,车辆维修后已经填平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且车辆贬值损失份额的确定具有较大任意性,支持贬值损失不仅会加重侵权人负担,更会影响案件实质公正,遂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